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政策法规 » 国内 » 地方法规 » 正文

云南电力发展迎来良好法制环境

日期:2006-10-07    来源:云南省政府法制办  作者:王天丹

国际电力网

2006
10/07
07:38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云南 电力 发展 法制 环境

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这标志着经过一年半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云南省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经过云南省政府常务会的程序后,将进入立法机关—云南省人大的一审、二审程序。三个《条例》的制定颁布将使云南的电力立法形成一个较为完整体系。云南省率先在全国推出三个地方性电力法规,成为了全国电力立法的“火车头”,而承担主要立法工作的云南电网公司也成了众多电力同行争相开展立法调研的对象。

  此前,云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了培育以水电为主的电力支柱产业的目标,并计划通过三个阶段将云南省打造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以此促进云南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保证该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为电力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云南电网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大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性电力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工作。

  云南电力立法经历了一段艰辛的过程。要立法首先要争取立项,对于云南电网公司这样一个省级企业来说,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参与了云南电力立法工作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有关部门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与交流,才取得了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理解,逐步扫清了立法工作上的障碍点。

  虽然几年前国务院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行政法规,但还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细化,尤其要对那些尚未造成电力设备实际损害,但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做出了规范。这就对地方电力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基于此,云南省的三个《条例》都实现了多个创新突破:

  —2001年1月1日,云南省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开始施行,明确5个重点问题:一是查电主体为供电企业。二是界定了窃电行为。三是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四是立法授权5种侦察手段。五是保留了停电权。该《条例》首次为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6月1日,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对现有电力法律法规的种种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作了5大突破创新:缓解用户拖欠电费;明确供电部门可预收电费;规范供用电事故纠纷的处理;明确了用电计量装置的检定主体;实现通道资源的最大利用。

  —2006年8月,已经登报公开征求意见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再次体现了创新的精神:一是借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的东风,确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联合执法方式,明确各个行政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二是明确要求规划部门“应将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三是在没有其他省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参照的情况下,设专章规定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相关内容。四是关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模式。草案对“在建的电力设施”和“已建的电力设施”的概念作了界定,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五是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还对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除此之外,草案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管理、打击涉电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创新,体现了云南省的地方特色。

  目前,《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实施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三个《条例》的稳步推进,将使云南的电力立法形成一个较为完整体系,这将为电力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