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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完善差别电价

日期:2006-09-26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陈鹏

国际电力网

2006
09/26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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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要求 各地 完善 差别 电价

国务院办公厅9月17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
  鉴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通知》提出了五条具体措施:
  一是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六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制订了《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八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三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是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
  五是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通知》同时列出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和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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