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当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制定、实施的有关情况。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立国出席。
据预测,“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全社会用电量和最大负荷预计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33亿千瓦时和1160兆瓦,到2020年将分别达到1241亿千瓦时和20320兆瓦。电能供需矛盾将逐渐显现,如不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不足将成为制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当前,黑龙江省在发展电力事业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国家《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内不能完全解决,通过地方立法的途径加以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黑龙江省发展电力事业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秉承为电力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立足解决实际问题,补充和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不仅拓宽了范围,而且加强了调整力度。《条例》共分8章51条,分别就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