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电力无形商品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该案以法院全额支持怀远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结果,最终赢得胜诉。这也是电力作为无形商品,在蚌埠市首次获得财产损害全额赔偿。
2008年6月15日凌晨,驾驶员张某驾驶的挂靠怀远县金龙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冲下公路,将怀远供电公司的一根10千伏电线杆撞断。与这根电线杆相连的电线被扯断,电线杆上的瓷瓶、金具等附属电力设施均受到损坏。事发后,怀远供电公司积极抢修连夜恢复送电。同时,该公司根据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驾驶员张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全责的事故认定书,迅速向怀远县法院对肇事车辆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在随后的事故损失认定中,怀远供电公司积极配合怀远县人民法院委托的怀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财产损害价格鉴定。在经过权威部门财产损害认定后,怀远供电公司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肇事司机、车辆挂靠的金龙运输公司及该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作为被告同时告上法院。诉讼中要求三位被告赔偿电力设施损害及抢修费用、电量损失合计5.9万元。
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供电公司的意见,支持怀远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怀远供电公司的电量损失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该负责赔偿。其依据是与金龙运输公司保险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怀远供电公司在庭辩中指出,保险公司以此约定作为对抗理由是不成立的。作为供电公司,其出售的产品“电”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不同于有形商品的生产销售。而且供电是一种瞬间行为,停电时间的电量如果供不出去,是不能保存,更不可能恢复供电后再使用的。损失就损失了,日后无法弥补。因此,这种电力损失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损失。
同时,怀远供电公司认为保险与金龙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关于理赔范围的约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约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分担。但这不能作为对财产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不予理赔的依据和理由。
经过据理力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怀远供电公司的代理意见,认定电量损失为直接损失。鉴于此,保险公司最终以撤诉庭外和解的方式终止了诉讼。
根据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将赔偿怀远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中电力线路及电量损失47611.63元,被告张某赔偿怀远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中电力线路及电量损失11902.9元,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