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电监会决定建立电力监管统计制度。目前,电监会已制定《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并于8月23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电力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电力监管统计是重要的非现场监管手段,电力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为掌握电力企业的基本情况,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电力监管统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监管,做好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掌握电力市场各主体的基本情况,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由电监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电力监管统计工作,电监会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监管统计工作。其中,各区域电监局负责汇总本区域内的中央和地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统计报表;城市电监办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统计报表,并上报区域电监局;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区域电监局负责。为了及时掌握电力工业重点信息,电监会直接负责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监管统计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必须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各区域电监局的汇总报表,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向电监会信息中心报送:日报应当在第2日前报出,旬报应当在下一旬的第3日前报出,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9日前报出,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4日前报出,年度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5日前报出,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5日前报出。
《通知》强调,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电力监管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