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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布2008年电力企业执行许可制度监管报告

日期:2009-04-21    来源:电监会网站  作者:电监会网站

国际电力网

2009
04/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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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监会 电力企业

    为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等相关规定, 2008年,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面推进了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开展了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此报告。

《2008年电力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监管报告》
(2009年第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等相关规定, 2008年,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面推进了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开展了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此报告。

    一、基本情况

    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电力监管机构已经开展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进网作业电工的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有3085家6000千瓦以上的发电企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有38家输电企业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有2833家供电企业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有7464家施工企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108.6万人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为加强对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2008年,电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8〕48号)和《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8〕18号),对全国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的许可证申领情况、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的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共涉及企业4300多家,检查共查出未提交许可申请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511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11.9%。经整改,有489家提交了申请材料,监管机构对未按整改要求提交许可申请的22家企业进行了通报。目前,这22家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涉及电网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及进网作业电工用人单位共计11940家,现场抽查1536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12.9%;查出违规企业313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2.6%。问题主要集中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无证施工、伪造许可证、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电网企业未在招投标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以及进网作业电工无证上岗等方面。对此,电力监管机构作出了相应处理,撤销许可证6家,通报14家,罚款9家,警告25家,已有303家企业进行了整改。

    从许可证颁发和监督检查来看,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电力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大多数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许可证规范市场秩序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监管评价

    (一)许可证普及程度大幅度提高,全国大部分电力企业做到了依法持证经营

    截止2008年底,全国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有72%实现了持证经营;输电企业全部实现了持证经营;供电企业有90%实现了持证经营。绝大多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做到了依法持证经营,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1.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等五大发电集团下属企业,分别有69%、79%、89%、85%和80%以上实现了持证经营;国华电力、国投电力和华润电力下属发电企业,分别有93%、81%、72%以上实现了持证经营。申能、粤电集团和浙能下属发电企业分别有100%、83%和82%实现了持证经营。

    2.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系统的供电企业,分别有 96%、98%以上实现了持证经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供电企业,已全部实现持证经营。

    (二)电网企业认真落实许可制度,许可证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1. 多数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执行了发电机组取得许可后才能正式运营的管理规定。

    新建机组只有在取得许可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的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得到贯彻执行;存量发电企业未取得许可证就不得从事电力业务的规定,在许可证普及程度较高的地区得到执行。

    江苏省电力调度中心、福建省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省调度机构、南方电网总调和广东电网电力调度中心、湖南省大部分调度机构和东北大部分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等,积极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时,要求有新建机组的企业出示发电业务许可证。此外,江苏省电力调度中心、福建省电力调度机构在重签、续签调度并网协议时,还要求存量机组企业提供发电业务许可证。

     2. 电网企业基本落实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

    绝大多数电网企业认真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在相关工程管理制度中,明确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企业承包工程的必备条件,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

    甘肃省电力公司认真落实监管机构的各项许可管理规定,先后下发了7个关于许可证申领、工程投标资质管理和受电工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并多次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地进行明查暗访、检查文件落实情况。同时,公司还组织召开了系统主要领导参加的行政许可政策培训班,并将代管区(县)供电公司执行许可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切实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电力公司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凡是承揽其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抽查的372项工程项目中,中标单位均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施工。

    青海省电力公司制定了《客户受电工程管理标准》,指导用户选择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承担工程,并在用户工程的开工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把关。

    (三)许可证发挥了市场准入作用,市场主体资质水平进一步提高

    监管机构严把准入关,确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申报单位为获得相应的准入资格,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条件,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地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 对发电企业,监管机构重点审查其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建程序,环保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发电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能力等。审查中有1382家企业未能通过许可申请,经整改后,有323家通过完善自身经营条件,达到了法定要求,获得了许可证;截至2008年底,仍有1059家未被许可。

    2. 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监管机构重点审查其在财务、专业人员、机具设施、管理水平以及工程业绩等方面的资质条件。审查中有347家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经整改后,有247 家通过完善自身条件,达到了法定要求,获得了许可证;截至2008年底,仍有100家未被许可。

    3. 对进网作业电工,监管机构严把考试和审查关,重点审查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条件。截至2008年底,有16047申请人未达到许可条件,没有获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许可证功效进一步发挥,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发电企业按照许可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开展了燃煤项目的二氧化硫治理和小火电机组退出工作。

    1. 燃煤发电企业开展了脱硫设施建设和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工作,截至2008年底,有1575家达到2010年排放标准的企业,获得了许可证;有425家经过努力达到现行标准但达不到2010年排放标准的企业,获得了临时运营证明;有237家达不到现行标准的企业,未获得许可证。

    2. 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序做好市场退出工作。截至2008年底,有29台已获得许可证的机组被撤销许可,退出发电市场;约有880台计划关停的机组未获得许可,根据关停进度,将逐步退出市场。

    三、存在问题

    (一)发电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中,有1399家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因不符合项目审批手续等历史原因,无法持证经营;一些企业在财务能力、环保等方面达不到许可条件;部分发电企业未按时提出许可申请。

    1. 部分企业因历史原因无法持证经营。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中发现,全国约有480家企业存在违反投资审批程序建设的电站项目,涉及装机容量6400万千瓦以上,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8%。虽然这部分企业提出了许可申请,但由于不符合现行许可条件要求,无法获得许可证。

    山西省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有197家,存在上述原因的企业有67家,占企业总数的34%。河南省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有159家,存在上述原因的企业有35家,占企业总数的22%。浙江省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有264家,存在上述原因的企业有42家,占企业总数的15.9%。

    2. 一些企业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全国约有440家发电企业在财务能力、环保、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其中,浙江省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云和县沙铺砻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27家发电企业,存在环保竣工验收问题。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自备电厂企业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多,存在燃爆危险。

    3. 部分发电企业未按时提出许可申请。全国有480家企业未按要求申领许可证,其中,有458家按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邯郸信达煤气发电有限公司、首钢矿业公司、河北环能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包头棉纺热电厂、山东滨州环宇热电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伊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三狮和德水泥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宣汉明泰发电公司、八一桥电站、峨边龙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黄茅峡水电站等22家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许可申请。对上述22家企业,监管机构给予了通报。

    4. 少数持证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甘肃省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在新建机组投产、登记事项变更后,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存在的问题

    全国有87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问题,占抽检施工企业的16.1%。主要表现在伪造许可证、无证施工、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等方面。

    1.个别企业伪造许可证。四川省广安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优网电气工程公司、江西省新建县诚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广丰县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伪造许可证承揽工程。

    2.部分企业未实现持证经营。海南省儋州电业输变电工程公司、海南省儋州卓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宁津县电业公司安装公司和湖南省衡阳市雁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64家企业无证经营,非法从事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活动。

    3.少数持证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有6家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例如,浙江省杭州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仅具有220 kV工程施工资质,但多次超越许可范围,违规承接500kV工程。贵州省贵阳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仅具有10 kV工程施工资质,但也存在超越许可经营范围违规承接35kV工程的现象。

    4. 一些持证企业的实际资质条件与法定要求不符。检查发现,存在这类问题的企业有13家,其中,广东省东莞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怡勋达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机具设备,与获得许可时的条件已经不相符合,需要限期整改;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电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49家电网企业在落实许可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占抽检电网企业的8.6%。主要表现在一些电网企业未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少数电网企业将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承担,少数电网企业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1. 一些电网企业未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有13家电网企业未按要求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其中,安徽省电力公司施工招投标文件不规范,在招标活动中,未明确要求投标单位需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12家供电企业未在经营场所对许可制度进行公示。

   2. 少数电网企业将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承担。存在此类问题的电网企业有33家。其中,河北省廊坊供电公司、重庆南岸供电局、河南省辉县市电业局和延津县电业局等将电力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承担。

    3. 少数电网企业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湖南省电力公司在《电网建设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中,违规设置许可,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到其所属电业局或施工企业办理施工安全入网许可证(或入网施工临时证明)后,才能进入当地从事工程业务。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安徽省安庆供电公司、亳州供电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将工程项目交所属多经企业施工。

    (四)电工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聘用无证电工,或者使用未续期注册的电工进网作业。湖北省丹江口市电力建设安装公司、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闻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等169家单位,招用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检查发现有8家企业存在使用未按期办理续期注册的电工、低压电工从事高压进网作业等问题。

    四、整改要求

    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申领许可证,切实做到依法持证经营。

    (一)发电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及时申办许可证,切实做到依法持证经营

    一是发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相关法规规定的学习,严格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及时申办许可证。二是未提交许可申请的发电企业,应当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已提交许可申请但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要尽快提高自身生产管理水平,完善申报材料,实现持证经营。三是新建发电项目未核准的,应尽快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补办核准手续;新建发电项目未按要求申请环保验收的,应尽快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四是发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隐患的,应加快治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五是持证企业未按时办理变更的,应立即向监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有特别规定的,应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都必须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二是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事项变更。三是被许可人要保持资质等级要求的相应人员配置和机具设备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资质等级所要求的人员配置等条件。四是被许可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三)电网企业要树立依法持证经营理念,认真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一是电网企业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对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并将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二是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将投产并网的新机组名单及相关情况;对未及时申领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调度机构应不予调度上网。三是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关于新建机组转入商业运行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机组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转入正式运营。四是电网企业要建立健全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所有的外包电力工程必须严格采用招投标程序选取施工单位,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承装(修、试)工程交由无证企业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

    (四)进网作业电工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电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

    一是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二是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三是电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按规定配备进网作业电工;对于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的,必须要求其停止相关活动。四是电工用人单位要督促电工及时办理进网作业续期注册,未按照规定注册而从事进网作业的,必须要求其停止相关活动。

    五、监管建议

    (一)不断完善电力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加快《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切实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市场准入中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监管机构参与制订电力规划的职能,积极探索建立许可制度与电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电力建设项目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统一。

    (二)尽快处理历史遗留违规电站的许可问题

   当前,历史遗留违规电站的许可问题是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一大难题。为切实维护许可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违规电站的许可问题。

    (三)个别地区的有关部门应抓紧移交许可职能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是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明确赋予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目前,仍有吉林省通化市等个别地区的有关政府部门,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移交有关许可管理工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国家政策落实。

    (四)加快推进电网企业的主多分离改革

    以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多分离改革,促进主业与多种经营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清理关联交易;积极培育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主体,打破垄断,努力实现市场的公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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