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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供电企业员工须1小时内到达城区抢修现场

日期:2009-04-01    来源:中新网  作者:中新网

国际电力网

2009
04/0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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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监会

    电监会近日起草的《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监会近日起草《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称,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指出,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的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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