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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供电企业不得自定、擅自变更电价

日期:2009-04-01    来源:中新网  作者:中新网

国际电力网

2009
04/01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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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监会 电价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监会近日起草《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意见稿称,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或市场交易价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电价标准和规定,与上网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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