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 9号)有关“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在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的部分电力企业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试点单位
首批试点单位为已经参加2005年7月环保总局举办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的电力企业: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十里泉电厂、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华电国际潍坊发电厂、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滕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厂、上海华电发展有限公司望亭发电厂、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杨树浦发电厂、上海闵行发电厂、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中国电力常熟发电公司、中国电力平圩发电公司、华能长兴电厂、华能南京分公司、华能太仓电厂、北仑发电公司、常州发电厂、谏壁发电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江苏琼塘发电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上述2 5家电力企业要设置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具有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性、专门性知识与技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逐步明确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制度。及时组织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向省、市环保部门登记、报告。
(二)试点企业的环境管理总监应由企业厂长等负责人担任,或由企业厂长指派。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三)试点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必须为参加了国家环保总局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的人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向所在省级环保部门登记。企业环境监督员具有8项基本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3、负贡定期/不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4、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
5、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
7、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局汇报,并进行处理;
8、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四)五大发电集团要结合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的开展,组织督促下属试点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体制和制度、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
(五)各有关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环境工作报告制度和企业交流机制等,要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掌握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工程及削减目标实施情况,提出企业环境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单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六)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要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登记评价考核指标,对于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成效明显,环境行为有显著改善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使用环境污染防治基金和环境科技项目立项,创建环境友好工程和环境友好企业等方面优先考虑。
(七)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内容
(一)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情况及其专业技术技能情况;
(四)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制度和手段建设情况。
四、试点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 00 6年6月30日前,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根据试点企业名单,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
(二)2006年8月30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审查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2006年9月~207年5月,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及审查意见组织相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登记制度、企业月度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各项工作。各企业每月向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工作情况。省级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前10日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四)2007年6月1 5目前,电力企业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应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试点工作过程、检查验收情况、结论及建议。
(五)2007年6月30日前,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检查验收内容,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试点工作总结内容编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