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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电力能源政策及投资前景

日期:2008-12-11    来源:商务部  作者:商务部

国际电力网

2008
12/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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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鲁吉亚 电力 能源 政策 投资

   (一)格鲁吉亚水力资源概况

 格鲁吉亚缺少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质能源资源,绝大部分依赖进口,其中天然气的进口依赖超过90%。但格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单位面积水能蕴藏量为194.3 万千瓦时/平方公里,位居独联体国家首位(注:格已通过法律从2008年9月退出独联体),也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估算,格境内共有319 条河流,总长度超过6 万公里,水电理论蕴藏量1358 亿千瓦时/年,可经济开发的水电资源为320亿千瓦时/年。2007 年格水力发电共67.3 亿千瓦时,占可开发的水电资源的21%。根据格能源部的估计,现有电站改造后,水电年发电量可达到约100亿千瓦时,但也只占可开发资源的31%。格境内可经济开发的水电资源集中在几条主要的河流上,包括英谷里河(Enguri,31.7%),里奥尼河及其支流(Rioni,23.2%),科多里河(Kodori,16.7%),阿拉扎尼河(Alazani,10.2%),库拉河及其支流(Mtkvar,10.4%),布兹皮河(Bzipi,4.6%),和其他河流(3.2%)。从全国分布来看,格水电资源集中在西部,约占全国的72%。发展水电是格鲁吉亚实行最大限度的能源自给的关键,并能使格成为该地区重要的电力出口国,使水电成为格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实现该目标,格政府不断完善能源发展政策,近年还专门出台有关新建电站的法规。

 (二)格鲁吉亚能源政策

 格鲁吉亚的能源政策是从20世纪90年代在欧洲共同体对中亚东欧国家的一项技术支援计划帮助下开始起步的,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能源部,对能源企业重组,改善供热、供电,发展使用当地的资源。格电力法、市场规则相继出台,并成立了能源协调委员会。2004 年6 月,格政府批准了格能源领域2004-2005 战略行动计划,确定了4 个主要的能源政策目标:

 1、能源供应来源的多元化;
 2、充分满足工业和民用能源需求;
 3、能源领域的独立和可持续发展;
 4、保证能源安全(技术、经济和政策因素)

 战略行动计划强调能源领域独立和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是4 个政策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此后,正在考虑中的新战略行动计划是以短期的行动达到能源领域的长期发展目标:

 1、最大限度地支持利用当地资源发展能源,将对进口的依赖降到最低;
 2、改善整个系统的计量和责任;
 3、电力和天然气进口渠道的多元化;
 4、恢复现有设施,发展新的设施;
 5、改进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
 6、改进能源管理;
 7、优化许可程序;
 8、能源领域的逐步开放

 2006 年7月,格议会批准了《电力行业国家政策纲要》,重申能源安全的中心地位,强调新建电站、输电线路和输气管线,强调能源进口渠道的多元化。《纲要》要求逐步由新旧水电站替代电力进口和承担现由火电承担的负荷,要求新建与邻国连接的输电线路,并与邻国电网并网运行,要求扩大能源中转走廊,《纲要》提出到2013 年,系统电力备用容量应全部来自本地资源。《纲要》同时提出应吸引内外资进行电力投资和私有化。《纲要》也提出逐步解除对发电电价的管制,并解除对2007 年1 月1 日以后投入运营的电站的管制。

  (三)格鲁吉亚新建电站法规

 格电力和天然气法、格电力市场规则和格总理及能源部颁布的相关法令是电力行业运作和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认识到开发丰富的水电资源对格能源独立和能源供应安全的战略意义,格政府在2007 年6 月对电力法进行了修改,提出“新建电站”概念,并随后对电力市场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2008 年4月,格政府以总理令的形式通过了“2008再生能源国家规划”,对“新建电站”做出了详细规定和享受“新建电站”地位的拟建水电站清单。其主要内容如下:
 电力法:为应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并促进投资的回收,格能源部确认其电量应部分或全部强制性购买的新建电站,并由能源协调委员会核准、由系统商业营运商购买这些电站电量的相应电价。

 电力市场规则:系统商业营运商必须与新建电站签署协议,电量部分或全部强制性购买。对该协议的有关要求与直供电协议一致,包括须经电网调度注册登记。

 2008 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目的:以吸引投资来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源泉的建设;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源泉的建设,在明确表达兴趣后,格政府、系统商业营运商和相关方签署备忘录,备忘录的有关条款需按照本规划制定的特定要求;为吸引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新投资,格能源部将在其网页上公布拟新建电站的清单,包括相关的参数,格能源部将定期对该清单进行重估和更新;格能源部将在其网页上公布备忘录的文本,该文本具有强制性。任何对该文本的修改都需要得到格政府的批准;对新电站建设、运行和拥有的强制性规定如下:电站自投运之日起10 年内,电站的全部发电量(按批准的电量平衡)在每年冬季中的3 个月必须供应格国内使用。电站投运之日起10 年内,电站的全部发电量(按批准的电量平衡)在每年冬季中的3个月供格国内使用的方式是通过电站选择的实际购电商以议价销售(即不受限制的电价),或通过初始与系统商业营运商签订的保证购电协议来实现。与系统商业营运商的保证购电协议的电价依据现有相关法规确定。为履行电站建设和运行的有关承诺,相关投资方需根据电站装机容量,按每兆瓦(即1000千瓦)17万美元提交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保函需由任一属于“OECD”国家的银行出具或在格鲁吉亚的银行出具。但银行保函不能超过签发银行15%的股本金。在“2008 再生能源国家规划”中,与系统商业营运商的保证购电协议规定为: 协议期限:投资者收回投资的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年;购电方(系统商业营运商)承诺购买售电方输出的电量。综合来看,格政府对新建电站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较大程度地减少了售电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购买新建电站电量的系统商业营运商由于其本身没有直接用户,其实际电量购买能力十分有限(系统商业营运商负责富余电量销售和电量进出口),同时由于格政府没有对新建电站电量购买的担保,因此新建电站的电量销售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仍存在投资风险。为吸引投资开发水电资源,格鲁吉亚能源部长于2008年11月签署命令,对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在格建成的各类新电站(装机容量不限)解除售电价格管制。在此之前的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的电站由格国家能源协调委员会实行电价管制,售电批发价最高不得超过7.16 特里/千瓦时(不含增值税,按目前汇率约合4.34美分),装机容量在1 万千瓦以下的电站可自由协商确定售电价格。

 (四)格鲁吉亚电力私有化和投资

 最近几年格政府大力推行私有化,电力行业尤其突出。以下为格电力行业私有化的简要情况: 

企业名称 买方和拥有人 说明
第比利斯供电公司Telasi 俄罗斯统一电力(UES),拥有75%股份, 原由美国电力公司AES在2001年购买,2003年转让给俄罗斯公司
联合供电公司、阿扎尔供电公司,6个水电站(共36.2万千瓦容量) 捷克ENERG-PRO 2006年私有化中标,2007年7月完成购买,总价1.32亿美元,另附带1.4亿美元投资承诺
瓦茨黑水电站装机容量18万千瓦 英国STEM-CO(钢铁公司) 5700万美元。2007年1月完成,此前,英国公司购买了FERRO合金公司,锰矿公司。
东部省供电公司(卡赫季供电公司) 捷克ENERG-PRO 2008年11月,总价610万美元。


 目前,格鲁吉亚政府只掌控英谷里水电站(装机130万千瓦)和瓦德尼利4个梯级电站(共装机34 万千瓦),其余国有水电站已全部私有化。格鲁吉亚供电公司也已全部私有化。格政府对水电站和供电公司的私有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承诺将投资对私有化的电站和供电公司的改造和技术更新以及投资新建电站。在其他电站投资方面,除有个别小水电站为当地投资者新建外,中国四川电力进出口公司控股93%的格东部电力公司在2001-2006年期间完成对位于东部省的卡杜里水电站的投资建设(装机2.4 万千瓦),俄罗斯资金背景的格能源投资公司投资建设了位于第比利斯附近的伽拉班里燃气电厂(装机11 万千瓦,2006年初投运)。现尚有土耳其资金背景的尔本公司在靠近土耳其边境附近修建装机容量为8.7万千瓦的水电站(前期工作,预计投资1亿美元)。格能源部“2008再生能源规划”79个新建电站清单中,目前已有两个电站被当地公司选中(含内外资),尚处于规划阶段(装机容量分别为1 万千瓦和2.8 万千瓦)。总的来说,格私人及外商投资新建电站的并不多。在格政府出台对新建电站的政策之后,虽有不少内外投资商表示兴趣,但当前真正付之行动的尚少。由于电网为国家所有,因此电网的投资主体为格政府,目前主要是对电网设施的更新改造。格政府已规划连接土耳其和阿塞拜疆的50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计划于2011 年建成投运,目前仍在落实方案和融资渠道。

 (五)格鲁吉亚水电投资和合作前景

 格位于欧亚交界地区,其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使其在历史上就是连接欧亚重要的交通运输中转国,目前已成为里海和中亚地区石油、天然气通向欧洲的一个重要通道,也是该地区货物运输的重要过境国,辐射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等。格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程度只有约20%。由于水电具有价廉、清洁和可再生的优势,开发水电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应对高价能源危机的一个重要对策。对于格鲁吉亚而言,虽然国家小,国内用电负荷总体规模较小且增长潜力有限,但因与俄罗斯和土耳其等大国接壤,与邻国进行电量交换和电力出口潜力较大。尤其是土耳其,因夏季用电为全年高峰,供电不足,正好与格当前夏季电力供应过剩形成互补,而且由于土耳其电价高,其批发电价和零售电价在2006 年已分别达到5.5美分和11美分,因此向土出口电力不仅可行而且效益明显。土耳其国家较大,经济相对发达,完全能够容纳格新建的全部电站容量。格政府已将向土耳其出口电力作为推动国内水电开发的重要条件,积极筹建通往土耳其的500千伏输电线路。同时,格境内大量新建电站的建设投运不仅能够根本解决冬季依赖燃气电站发电和依赖进口电力的问题,而且能够带来巨大的外汇收入。据格政府预计,电力出口将能每年带来约12亿欧元的外汇收入,这对仅有约14亿美元外汇储备(2008 年7月)的格鲁吉亚来讲意义非常重要。当然,建设到土耳其的输电线路还能避免电力进出口完全受制于俄罗斯的问题,对于格国家能源安全和主权独立具有战略意义。吸引外资投资开发水电站已成为格政府电力发展的基本政策。虽然格政府对新建电站电量销售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但在石油、天然气价格高长的今天,格鲁吉亚尚未开发的大量水电资源及其邻近电量消费大国的优势仍对外资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只要格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较多外资进入格投资新建水电站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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