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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正式出台

日期:2006-07-30    来源:www.cec.org.cn  作者:高 卫 宋俊杰

国际电力网

2006
07/3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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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正式 出台

    7月28日, 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该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及收费标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用户对用电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持续的电力。供电设施计划停电检修,应当提前7日公告或者通知用户;供电设施临时停电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供电企业应当按公告或者通知时间及时恢复供电,未能按时供电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

    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投诉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故障报修。

    同时,供电企业还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物业、商贸城不能擅自拉闸限电

    条例规定,禁止物业公司或者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用户有权对其擅自拉闸限电的行为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不得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等。

    不出示证件用户有权拒绝检查

    条例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未出示用电检查证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用电检查人员不得操作用户用电设施,因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电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供电企业全天候受理故障报修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故障报修。同时,供电企业还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不能让用户使用指定的电能表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等。

    不出示检查证用户可拒绝检查

    条例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未出示用电检查证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用电检查人员不得操作用户用电设施,因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电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偷电者将罚电费的5倍

    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当追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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