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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用于节能环保新增中央投资下达完毕

日期:2008-12-04    来源:发改委网站  作者:发改委网站

国际电力网

2008
12/0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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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改委 节能环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于11月25日正式印发。

    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中,“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共安排2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涉及468个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高效照明系统改造等项目共229个,总投资228.2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项目实施后可形成约1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是支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包括: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点项目共143个,总投资151.9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3亿元。项目实施后,可形成21500万吨节水能力,废物循环利用量可达480万吨。

    三是支持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和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铬渣污染治理项目共96个,总投资25.5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1亿元。项目实施后,可削减COD排放量5万多吨,处理铬渣45.6万吨。

    上述项目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只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通过实施上述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对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可带动企业和社会投资约370亿元,有利于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投资计划下达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所有项目必须在今年四季度开工建设或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形成有效工作量。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达产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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