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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就电力设施保护答记者问

日期:2006-07-19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际电力网

2006
07/1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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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 发展改革委 副主任 张国宝 电力设施 保护 答记者问

 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通知》的有关精神,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

  问:请您谈谈《通知》出台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成效显著。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专项行动和宣传教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初步建立了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

  但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2005年,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数量为12554起,1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遭受外力破坏2400多台,倒杆(塔)300多基,丢失、受损输电导线4000多公里、电力电缆200多公里,通信线路70多公里,塔材近5万件,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因外力破坏引起的线路跳闸达779次。由此可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国务院办公厅及时出台《通知》,有利于统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有利于不断改善电网运行环境,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问: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近年来,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电网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需要。二是相关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到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三是部分边远地区法制环境不完善,盗窃电力设施的团伙犯罪猖獗。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多,施工组织不严密,野蛮施工,吊车碰线、车辆撞杆、挖断电缆等事件频繁发生。五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私拉乱接、违章施工、线下种树,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或漫天要价,或无理阻挠,甚至进行围攻、非法扣留,执法部门处理的难度很大。六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开山放炮、放风筝、钓鱼等现象屡有发生。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阐释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重要意义,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要求,是指导今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主要内容有:

  一是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格局。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二是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是严厉打击,实施群防群治。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实施群防群治。

  四是加强管理,完善预警机制。电力企业要依法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五是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问:《通知》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第一,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第二,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第五,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第七,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切断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问:《通知》对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第一,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第二,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护水平。第三,要深入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第四,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六,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问: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个人和其他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事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任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个人和其他单位作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二是要遵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从事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三是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要劝阻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四是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五是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

  问:贯彻落实《通知》应该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宣传。二是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通知》精神,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认真部署,抓好落实。三是全面落实相关要求。当前重点是推进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四是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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