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电力处发表关于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246号)。
根据文件,扩建万华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2个,完善眉山西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线路保护2套。
新建眉山西—万华220千伏线路44.22千米。其中,同塔双回架空线路2×21.5千米,导线截面2×63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2×0.61千米,导线截面2000平方毫米。
开断220千伏文庙—万华一二线π接入金象变电站,新建线路5.4千米。其中,架空线路2×2.5千米,导线截面2×40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2×0.2千米,导线截面2000平方毫米。
工程总投资24230万元,其中资本金4846万元,占比20%,由眉山市眉州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246号)
眉山市眉州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的请示》(眉州电力〔2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代码:2504-510000-04-01-601510)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2025年电网项目核准计划,为保障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生产用电需求,同意建设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单位为眉山市眉州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眉山市东坡区。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扩建万华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2个,完善眉山西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线路保护2套。
(二)新建眉山西—万华220千伏线路44.22千米。其中,同塔双回架空线路2×21.5千米,导线截面2×63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2×0.61千米,导线截面2000平方毫米。
(三)开断220千伏文庙—万华一二线π接入金象变电站,新建线路5.4千米。其中,架空线路2×2.5千米,导线截面2×40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2×0.2千米,导线截面200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24230万元,其中资本金4846万元,占比20%,由眉山市眉州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利用在运变电站预留场地扩建间隔,不新增建设用地;架空和电缆线路用地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眉山金象赛瑞、万华化学220千伏供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批复》(眉稳评备〔2025〕6号)。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我委申请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请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规〔2025〕5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推进本工程回购。
十三、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