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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5-07-23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国际电力网

2025
07/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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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发电 电力保障 电动汽车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发表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文件, 建立迎峰度夏(冬)安全生产保供电劳动竞赛机制,重点对迎峰度夏(冬)期间机组因自身原因停机、发电出力不足和不按时并网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形: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储能的电力保供作用。调用新型储能时,对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运行,对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新型储能,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统一直接调用,统一直接调用细则另行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 委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

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煤电油气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冬)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我省电力迎峰度夏(冬)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2025年6月25日

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电企业是指由安徽省各级电网企业负责调度的省内各类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是指安徽省内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  迎峰度夏时段为每年6月至9月,迎峰度冬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

第二章  机组运行管理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机组安全平稳运行。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高峰时段,确保机组稳发满发,防范机组非计划停运,避免或减少出力受阻,共同维护电网安全。

第五条  机组跳机及紧急停机时间,计划检修及临时检修到期、备用机组未按市场出清或调令要求并网后的时间,均统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六条  发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调令执行机组并网和解列操作,机组应当在市场出清或调令要求时间前后1小时内并网,在市场出清或调令要求时间前后1小时内解列。

第七条  火力发电机组发电出力最大应当达到其额定容量,最小出力应当实现其最小技术出力。

第八条  迎峰度夏(冬)期间加强省调火电机组考核,非计划停运、出力受阻等考核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印发的《长三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考核要求,做好考核、结算工作,并将各项考核结果和结算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省能源局。

第三章  电力调度管理

第十条  建立迎峰度夏(冬)安全生产保供电劳动竞赛机制,重点对迎峰度夏(冬)期间机组因自身原因停机、发电出力不足和不按时并网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形:

(一)燃煤电厂电煤库存可用天数未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二)机组临修;

(三)机组出力受阻;

(四)机组跳闸或紧急停机。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力度,消除电网输配电设备安全隐患,解决输送“瓶颈”问题,提高电网输、供电能力,确保输变电工程、扩建主变工程等重点项目按期投运。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调度,充分发挥现有发、输、供电能力,加强全省电力负荷预测,科学做好现货市场环境下的全省发用电平衡,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强化设备运行监控,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储能的电力保供作用。调用新型储能时,对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运行,对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新型储能,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统一直接调用,统一直接调用细则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  电力供需难以平衡时,电网企业应当向国家电网及国家电网华东分部报告,开展省际电力短期交易和错峰交易,实施应急购电等最大限度满足全省用电需求。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细化落实负荷管理方案,面临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执行紧急负荷控制序位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或黑启动预案等措施,保证电力安全有序可靠供应。

第四章  电力负荷管理

第十六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在迎峰度夏(冬)前分别编制负荷管理方案。负荷管理方案严格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用电。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控制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业用电。

第十七条  负荷管理方案印发后,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并在迎峰度夏(冬)前各开展一次演练。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及时发布全省电力供应预警信息,按程序适时启动实施负荷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鼓励公共机构、储能设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楼宇空调、数据中心、通讯基站等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第十九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开展需求响应全流程工作。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负荷管理工作,严禁发生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拉闸限电或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荷管理启动后,各级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负荷管理执行计划,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做好与参与用户的沟通协调,将错避峰指令提前通知到户。

第五章  电煤库存和燃气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确保所属电厂存煤可用天数平均不得低于20天,存煤可用天数低于15天的电厂动态清零。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电厂存煤量达到规定可用天数。

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煤炭堆存能力不足的,可在企业周边集疏运基础设施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的煤炭储备点租用堆场集中储煤。

第二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在用煤高峰到来前,适当提高电煤库存量,满足迎峰度夏(冬)及重大活动期间发电用煤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库存情况督查。按照有关要求,对电煤库存不达标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用气计划,加强与天然气销售企业沟通协调,及时签订供气协议。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天然气销售企业、管网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保障重要时段及用电高峰期的天然气供应。

第六章  电煤供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有关要求,及时签订中长期合同,维护煤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迎峰度夏(冬)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和煤炭市场监管。

第二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比例和合同履约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鼓励签订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

第二十八条  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除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均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兑现,做到均衡发运,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及时接收和卸货。

第二十九条  在电煤供应紧张时期,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保障燃煤发电企业用煤需求;紧急情况下,实施电煤调度令制度。电煤需求淡季,有关企业应当调整好储煤计划,合理做好煤炭储备,优先、均衡兑现中长期合同,促进煤炭企业有序安排生产。

第三十条  建立省内电煤发运和合同数据报告制度,发电企业向省能源局日常按月上报数据,特殊时段按日上报数据。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要求,且未取得合同对方谅解的,省能源局将向国家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燃煤电厂非中长期合同部分及坑口机组所需的电煤,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工作,确保电煤运输高效顺畅。

第三十二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做好煤炭运输保障工作。电力迎峰度夏(冬)期间运输紧张区域和时段,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为发电企业运送电煤的车辆开辟煤炭运输快速通道,优先放行,保障畅通。加大铁水联运的综合协调力度,发挥沿江港口煤炭中转和“蓄水池”功能,保障沿江燃煤电厂电煤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电力〔2018〕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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