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
监管目标:进一步聚焦电力市场化交易及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及时纠治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营造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助力实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目标。
监管范围:国家电网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各分部,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北京、河北、内蒙古(蒙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22个省(区、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专项监管纳入综合监管一并开展,不再另行组织。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5〕58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号)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北京等22个省(区、市)持续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等重要论述,进一步聚焦电力市场化交易及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及时纠治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营造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助力实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目标。
二、监管范围
国家电网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各分部,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北京、河北、内蒙古(蒙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22个省(区、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专项监管纳入综合监管一并开展,不再另行组织。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五)《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六)《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七)《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
(十二)《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十三)《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
(十四)《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
(十五)《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
(十六)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监管内容
(一)市场运营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交易情况,交易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独立规范运行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履行市场运营和风险防控职责情况;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以及议事协调、行业自律作用发挥情况等。
(二)市场公平竞争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合规参与市场化交易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市场经营主体串通报价、滥用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违规开展特定交易或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情况;市场运营机构人为分割市场限制公平竞争情况,违规限制新能源参加跨省区交易情况,在电力交易申报、出清、结算等环节违规设置限价情况,变相指定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等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及报送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及披露制度体系和披露平台建设完善情况,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在数据接口开放、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四)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有关电力调度及交易机构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要求、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电力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市场经营主体反映和投诉举报等发现的市场注册准入、电力市场不当干预等其他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情况等。
五、监管步骤
(一)启动部署(4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管通知,明确监管重点和时限要求等,启动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各有关派出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5月)。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按照通知及所在地区派出机构要求,对照监管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5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相关派出机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等。
(三)现场监管及问题处置(6月—8月)。各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赴辖区内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查询系统、问询笔录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结束后,对于监管发现问题要按照《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国能综通监管〔2020〕129号)要求,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视情处置,督促相关主体举一反三推进整改。
(四)总结提升(9月—11月)。各有关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监管工作总结报告和问题清单,总结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内容,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在各单位工作总结基础上,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系统梳理,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并按程序发布。
六、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对标对表推进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监管工作。同时,聚焦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等方式,推动从源头上、深层次解决电力市场建设突出问题,以切实提升监管深度和力度。国家能源局将采取听取专题汇报、组织工作交流、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派出机构要明确责任处室和监管人员,认真开展辖区专项监管。其中,对国家电网各分部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二至七部有关情况的监管由相关区域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情况的监管由南方监管局牵头负责。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和国家电网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延伸核实。
(三)积极配合。各有关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并指派专人做好对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于自查和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四)严明纪律。各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场监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泄露专项监管工作情况。
联系电话:010—81929564 81929559(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