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容指出,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以及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一)2025年1月起,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在正式用电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含办结月)完成市场注册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的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5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3月15日,顺延2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超过300万千瓦时(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的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7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6月15日,顺延1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以2023年11月 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10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9月15日,顺延1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上述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其全部用电量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并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的1.1倍执行, 由此产生的增收收入纳入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问题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全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各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海南省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琼发改运行〔2024〕1325号),为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模,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更好地发挥电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25年1月10日,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5〕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要求各相关工商业电力用户按照年用电规模对应时间节点入市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
根据前一阶段工商业电力用户入市推进情况,考虑春节假期、部分用户需通过招投标等较长流程确定售电公司等原因影响,结合工商业电力用户入市相关诉求意见,为保障工商业电力用户顺利入市参与交易,稳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现就入市时间顺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规模标准及入市时间节点
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以及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一)2025年1月起,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在正式用电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含办结月)完成市场注册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的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5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3月15日,顺延2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超过300万千瓦时(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的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7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6月15日,顺延1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2025年1月1日前已正式用电且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以2023年11月 1日-2024年10月30日为统计区间)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须在2025年10月15日(96号文规定时限为9月15日,顺延1个月)前完成市场注册并入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相关要求
(一)符合上述入市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要充分做好入市前准备,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并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联系符合资质的售电公司完成零售服务合作事宜。
(二)上述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其全部用电量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并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的1.1倍执行, 由此产生的增收收入纳入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问题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三、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发改部门要加强电力市场改革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电力市场改革氛围,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保各工商业用户有序、平稳入市。
(二)海南电网公司要全力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专题宣传,通过营业场所、营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确保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告知到位,引导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要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告电网代理购电用户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情况。
(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线上线下开展培训宣讲,解读相关入市注册规则及交易规则,做好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的衔接引导,确保电力用户按相关时间节点要求顺利开展交易。
四、其他事项
电力用户可通过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平台(https://www.poweremarket.com/)【信息公开】-【市场主体信息】-【售电公司】栏目查找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目录,自行联系售电公司开展代理合作。办理注册或其他入市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400-15-95598 交易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