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价政策的通知。
其中明确,对2024年12月31日以前投产运营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见附件)非采暖季给予每年采暖季前后各1个半月(共3个月)容量电价支持,月度标准参照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8.3333元/千瓦·月)执行,在采暖季结束后次月一并结算。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非采暖季不再给予容量电价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中“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由电网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分摊。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列入河北省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给予非采暖季容量电价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采暖季相应月份的容量电价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841号)执行;对2024年12月31日以前投产运营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见附件)非采暖季给予每年采暖季前后各1个半月(共3个月)容量电价支持,月度标准参照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8.3333元/千瓦·月)执行,在采暖季结束后次月一并结算。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非采暖季不再给予容量电价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中“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由电网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分摊。
执行非采暖季容量电价的机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采暖季正常运行、非采暖季关停;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设施改造全部合格验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采暖季容量电费不再结算。每年采暖季末,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机组清单。
本通知自2024-2025年度采暖季起实施。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省执行非采暖季容量电价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