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企业数量及类型等相关要求如下:
1.直接管理企业数量。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20%。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15%;
2.直接管理企业类型。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以及自行确定直接管理的其它电力企业;
3.针对电力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范围广泛的重点地(州、市),因直接管理企业数量较多,考虑工作开展实际,在管理企业数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直接管理电力企业目录,并明确未在目录内的需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管理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相关检查指导。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3)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分。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B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发生一起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或存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C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2)事故隐患。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1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70分。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加快构建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电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充分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及电力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3日至31日(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11月1日19:30时前,通过来电、电子邮件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991-2813603 电子邮箱:nyjgc@xjdrc.gov.cn
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电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管理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管理模式,提高地方电力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执行。
第三条 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其直接管理的上级部门查证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范围。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第五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监办)按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新疆能监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分级管理
(一)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企业数量及类型等相关要求如下:
1.直接管理企业数量。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20%。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15%;
2.直接管理企业类型。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以及自行确定直接管理的其它电力企业;
3.针对电力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范围广泛的重点地(州、市),因直接管理企业数量较多,考虑工作开展实际,在管理企业数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直接管理电力企业目录,并明确未在目录内的需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管理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相关检查指导。
(二)县(区、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以下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下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力企业分类管理
(一)一级分类划定标准
为了加强对电力企业精准施策、差异化监督,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将电力企业划分为I类企业、Ⅱ类企业。
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 330 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 2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以及在建电力建设项目等应确定为I类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管理。
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I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级分类管理检查提供基础性支撑。
(二)二级分类评定标准
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将电力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定为A级;安全生产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可定为B级;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可定为C级;安全生产管理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可定为D级。
1.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3)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分。
2.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B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发生一起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或存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分。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C类电力企业: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2)事故隐患。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假评估报告、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1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70分。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D类电力企业:
(1)近3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2)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3)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4)发生重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5)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在70分以下。
第九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地县两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并公开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类升降的形式。
(一)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等级给予提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1.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等级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
1.存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未开展整改工作;
2.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查处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企业;
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底前,由各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完成下年度的电力企业分类核查、公示工作,并由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将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台账统一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自其退出名单后恢复分类评级;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在发生事故满一年后,在年度分类核查时再予调整;其它情形的,电力企业整改合格后,由直接管理部门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电力企业分类评定结果,按照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原则,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督检查。
(一)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原则年度以检查一次为宜。
(二)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管理,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四)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可对Ⅰ类企业和Ⅱ类企业中的C级、D级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按照年度检查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评定为A类的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三年一评。对在分类周期内出现安全等级降级情形的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一年一评。
第十五条 对连续二年评定为D类的电力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