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云南红河州能源局发布关于《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力争“十四五”末全州装机规模达到1600万千瓦以上,满足75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负荷需求,其中绿色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以上,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165万千伏安,2025年绿色电力生产达到200亿千瓦时,绿色电力消纳达95%;到“十五五”末,区域电力枢纽初具雏形,具备大范围绿色能源配置能力,红河“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基本建成,力争全州装机规模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满足90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负荷需求,其中绿色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666万千伏安,2030年绿色电力生产达到380亿千瓦时,绿色电力消纳率保持95%以上。
内容重点任务提到,统筹新能源、电网、储能、产业布局和用电负荷、高压站点及线路通道等规划衔接,将电力规划成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和市政建设方案同步推进实施。对纳入规划的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有效控制和保护性预留,实现空间和电网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控,确保电网规划项目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批复后,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告的证明材料,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全文如下:
红河州能源局关于《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红能源电力油气〔2024〕3号
为充分利用红河州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着力提升新能源、储能开发并网送出能力,为全州绿色工业产业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我局起草了《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hhlgx888@126.com;
二、信函: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67号红河州能源局,邮编:661199;
三、传真:0873-394986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8日。
红河州能源局
2024年6月25日
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充分发挥红河州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抢抓发展机遇,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先行先试,全力推进“十四五”电网规划建设,助力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统筹,协同推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源网荷储”高效协同,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
规划引领,融合发展。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国土空间、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项规划,优化布局,高效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设。
部门联动,深化服务。各要素保障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服务项目快速推进。
依法依规,建章立制。探索建立容缺审批制、承诺备案制,对新能源、储能、电网建设、用户用电工程项目采用承诺备案、容缺受理、容缺办理的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强基固本,保障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为“源网荷储”提供安全稳定的通道。
(三)建设目标
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确保列入国家和省、州规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电力项目投资及时落地和按期投产,提升我州输配电网结构水平、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降低电网事故事件风险,保障电力供应平稳有序,保障新能源、储能项目并网和送出消纳,努力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力争“十四五”末全州装机规模达到1600万千瓦以上,满足75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负荷需求,其中绿色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以上,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165万千伏安,2025年绿色电力生产达到200亿千瓦时,绿色电力消纳达95%;到“十五五”末,区域电力枢纽初具雏形,具备大范围绿色能源配置能力,红河“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基本建成,力争全州装机规模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满足90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负荷需求,其中绿色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666万千伏安,2030年绿色电力生产达到380亿千瓦时,绿色电力消纳率保持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规划引领
1.强化规划科学引领,找准红河电网的短板和痛、难点问题,统筹“源网荷储”规划,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2.统筹新能源、电网、储能、产业布局和用电负荷、高压站点及线路通道等规划衔接,将电力规划成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和市政建设方案同步推进实施。对纳入规划的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有效控制和保护性预留,实现空间和电网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控,确保电网规划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3.结合全州负荷发展需要及电网发展需求,在开展电网规划方案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政策规定,有序衔接其他各项规划,确保规划方案可行。(牵头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4.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区预先公告。在预先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新种植林木。(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二)高效审批
5.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及时参与辖区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新建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选址、新建线路路径通道方案现场踏勘,核实土地、林地性质及其他敏感因素,合理提出方案优化和支持性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确定站址及路径方案,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方案审查和出具批复意见。(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6.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对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电力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并将项目清单及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电力建设企业要提前准备相关报件资料。(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7.电力建设企业在项目选址阶段要严格按照用地政策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少占或不占耕地,项目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332号)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并确保专章质量,专章编制完成后按照用地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8.文化和旅游部门需参与电力企业选址过程现场踏勘,应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评估意见》,需要进行重大考古调查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接省文物局,根据省文物局的批复组织相关文物考察调查,并出具文物考古调查报告。(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9.水土保持方案行政报审清单提交资料后,州、县市水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0.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严格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1.在开展电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属地县市政府要与电网建设项目企业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县市需在完成协议内容后将土地交由电网建设项目企业施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2.电网建设企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应及时申报办理林地、土地审批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用地用林,未办理完林地、土地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3.电网建设项目企业按规定提交报件资料后,州、县市两级林草部门应同步开展电网建设项目林地审批现场查验,县市林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并转报州林草局,州林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牵头单位:州林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批复后,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告的证明材料,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5.电网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施工图由电网建设项目企业组织专家依据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出具承诺备案书,该承诺书等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6.电网建设项目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应当线上办理,逐步实现一次都不跑。不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受理办理事项时,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缩短办理时间,逐步实现只跑一次。(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建设施工
17.电网建设占道挖掘(含顶管)涉及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河道、照明、排水沟(管)等设施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8.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在办理项目输电线路工程跨越公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跨越铁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帮助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19.电网建设项目输电线路工程跨越公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明确工程保通管理费收费标准,各县市行政许可部门按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四)安全保供
20.执行企业违反负荷管理的约束或惩罚措施,引导企业严格执行负荷管理,鼓励企业错峰用电,积极开展节能、储能改造。(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21.州、县市电力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调整充实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22.州、县市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开展生产活动妨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执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23.各县市牵头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主体、广电、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对电力杆(塔)上附挂光缆、通信设施进行规范,确保安全供用电。(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红河州电网规划建设和电力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压实“源网荷储”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州、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建设项目企业要聚焦规划方案、项目前期、投资计划、工程建设、协调保障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秉承推动发展的理念,根据单位职责,依法依规合力攻坚、协调解决。
(三)严格督促问效。州、县市电力主管部门要将全州电网规划建设、新能源接网和储能产业建设工作纳入问效机制,扎实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实行定期不定期调度、深入一线督查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甚至滞后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按期完成电网规划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