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求《山西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提到,为维护发用电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设定最低和最高限价,双边协商原则上不设置价格上下限,但成交价格不得为负价。
除执行政府确定价格的电量外,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达成的交易合约确定;集中竞价交易根据双方报价高低匹配确定或按统一边际出清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按摘牌价格确定。
现货模式下,经营主体所有直接交易合同均须约定曲线并标明全天96点各时刻的价格,且所标价格不低于0元/兆瓦时、不高于山西省现货出清最高限价。合同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规定时间调整交易执行日的分时段合同电量,但需满足合同期内各分时段的合同总量不变,不能调整96点各时刻的价格。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