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保供的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提到,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根据实际需求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对公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其供电营业区划分另行规定。
《办法》提到,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本营业区内的供电义务,依法保障供区电力用户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除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超越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供电。
附政策全文及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