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提到,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 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 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