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转供电主体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电价(工商业电价,主要是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据实计算收取电费。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同步公开费用分摊的相关信息。
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原文如下: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各转供电经营者、各终端用电户:
根据《关于印发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二、转供电主体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电价(工商业电价,主要是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据实计算收取电费。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同步公开费用分摊的相关信息。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于转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即时予以清退。具体为:
1.转供电主体的自有用电设施应单独装表计量,不得将自用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
2.转供电主体的物管费、租金和服务费等均不得与用电量挂钩。
3.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
4.对于先买后用的卡表商户,不得在商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管费、租金、服务费等。
四、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督检查,供电主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应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配合参加对区域内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的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及时曝光,同时将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若中省对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以中省的最新规定为准。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