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其中提出,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一季度印发2024年新能源开工、并网投产重点项目清单,年内开工和投产新能源项目各1600万千瓦。落实好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省能源局牵头)用好10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隐患风险治理等。(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将新建、改扩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手续由项目核准前调整为项目投产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清洁煤电项目建设和新增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谋划推进集中式共享储能项目。(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配合)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申请核发,加大绿证在零碳园区建设、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能耗调控等方面的应用。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度参与电力市场化规则制定,积极融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源网荷储”电价体系,研究出台新型储能价格政策,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完善代理购电清算制度。加强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宣传,规范收费行为。鼓励企业和园区自建分布式光伏并提高就近消纳比例。
详情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
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3815”战略发展目标“三年上台阶”的关键之年。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经济活力,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巩固和增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用好6亿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灯塔工厂培育、磷石膏综合利用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聚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产业、光伏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绿色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重点产业,建立完善产业链图谱并动态更新,引导资源配置、招商引资、延链补链方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从全产业链角度综合考虑企业度电增加值、能耗强度、亩均产值等,对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在用能、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落实支持设施农业现代化和林下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内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农业经营主体年内新增设施农业贷款,省级财政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单个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用林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配合)盘活集体林地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下经济。允许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部分国家储备林贷款资金实施林下经济项目,比例不超过40%。(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推出一批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示范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省级园区对园区内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贸易、物流及供应链、销售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咨询、软件服务、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标准化厂房租金、水费、网费等方面依规予以支持。(各省级园区管理机构负责)
(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2.55亿元,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数据要素赋能数字经济。(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开发。加快省级智慧园区(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州、市因地制宜培育数字经济园区。(省数据局牵头)用好涉农平台经济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开展省级智慧商圈、智慧商店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产业项目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地。进一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鼓励以依法收回、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工业用地;推行“成本+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价格协议收回模式,盘活长期停产而又发展无望、厂房可再利用的企业闲置厂房。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推动科技创新赋能。研究制定科技赋能经济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发挥省级科技创新资金作用,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等金融资源向创新链产业链集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结对合作等方式加大差异化信贷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配合)依托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智能服务平台,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一季度印发2024年新能源开工、并网投产重点项目清单,年内开工和投产新能源项目各1600万千瓦。落实好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省能源局牵头)用好10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隐患风险治理等。(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将新建、改扩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手续由项目核准前调整为项目投产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清洁煤电项目建设和新增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谋划推进集中式共享储能项目。(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配合)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申请核发,加大绿证在零碳园区建设、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能耗调控等方面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度参与电力市场化规则制定,积极融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源网荷储”电价体系,研究出台新型储能价格政策,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完善代理购电清算制度。加强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宣传,规范收费行为。鼓励企业和园区自建分布式光伏并提高就近消纳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九)高质量推动项目谋划建设。研究制定高质量做好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2.0版。一季度印发2024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和“重中之重”项目清单,力争6月底前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基本下达完毕。继续组织评选“骏马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精准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等各类中央资金支持方向,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提高项目成熟度。更好发挥省预算内资金引导撬动产业发展作用,大力支持中老铁路沿线开发和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等领域项目。全年争取各类资金1200亿元以上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省、州市、县三级项目协调机制常态化高效运转,调度落实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扩大民间投资。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市政、环保、水利、能源、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定期发布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将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配合)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力争年内实现首单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一)全力抓好产业投资。及时跟踪东中部地区重点企业产业转移投资意向,统筹谋划、有序开展招商推介。对招商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坚持按季度召开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项目调度推进会,提速办理重大产业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手续。将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开工率、转化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持续扩大文旅消费。围绕“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主题宣传,丰富配套文旅消费场景,鼓励各地同步开展线上线下特产展销、民族节庆、大型演艺、文创美食等特色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实施旅游服务创优提质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第二个百日行动,推出一批旅游休闲街区、金牌旅游村。(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将省级以上重大文旅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各地盘活存量土地用于旅游设施建设,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旅产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壮大新型消费。鼓励和引导各地利用国有闲置厂房、楼宇打造电商孵化基地、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开展省级电商直播基地评选。举办彩云购物节、年货节、美食节等主题购物节,依托南博会、餐博会等展会平台汇聚消费资源。挖掘智能家居、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消费增长点,持续打造滇菜品牌,积极发展夜间经济和银发经济。(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配合)
(十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省税务局负责)鼓励各地停车场地和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予以停放服务费优惠。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开展跨区域自驾出游加油优惠、新车与成品油跨界融合促销等活动,促进成品油消费。推动家具、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和以旧换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券。(省商务厅牵头)
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营主体提质增量
(十五)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有序清理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研究制定一体推进产业发展、营商环境、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减证便民”和“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推行政务服务“承诺办”,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推动政务服务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策对象精准识别、企业诉求一站直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持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水平,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牵头)
(十六)强化经营主体培育。用好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鼓励州、市、县、区共同对首次升规的经营主体予以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持续开展减税降费。按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逐步推广涉及范围更广、优惠力度更大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研究支持企业开展“交通+”融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研究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继续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延续实施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五、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十九)拓展云南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应用。迭代完善融信服平台,开设乡村振兴、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专区,完善16个州、市专区功能,支持金融机构分类梳理、分区精准投放贷款产品,并根据平台归集的公共数据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推进财政涉企资金政策应上尽上融信服平台,推动贷款贴息政策在平台逐步实现免申即享。力争2024年平台新增注册企业50万家,新增解决企业融资需求10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配合)
(二十)强化企业信贷融资服务。继续实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探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外贸金融服务。用好信保政策承接平台,创新承保模式,简化兑付资金周转流程,缩短外贸企业保费兑付周期,提高信保政策兑付效率,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有序推进外贸政银保合作机制,强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保贷联动,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发展。推动中外合资银行建设,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资金结算效率。(省金融管理局牵头,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配合)
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二)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印发实施沿边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昆明、曲靖2个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和磨憨、河口、瑞丽3个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力度,推动上述5个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园中园”模式参与沿边产业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配合)
(二十三)加快中老铁路沿线开发。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支持中老铁路产运贸一体化发展,对在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推动以中老泰为重点的国际班列高效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加快中老铁路沿线物流产业园、昆明国际陆港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做强做实省班列公司,组建大通道平台,构建组织运营中心、专业化运营公司相互协作的运贸综合服务体系。(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四)大力发展口岸经济。落实口岸建设、口岸经济发展三年行动,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安排4亿元支持河口、瑞丽国际口岸城市建设,安排2亿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跨境合作,安排2亿元支持口岸通关便利能力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制造业项目外资引进奖励和用地、环保等要素指标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二十五)全力保障就业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重点群体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配合)加快建立跨区域、常态化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依托就业补助资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六)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支持纳入2024年“五城共建”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年内再建成10个健康美丽文明智慧幸福县城。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3.5亿元和一定规模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城乡绿化美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扎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年内开工保障性住房4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加强保交楼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支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又提又贷”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八)增加优质教育、医疗、养老服务供给。推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各类培训补贴向产教融合项目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省内高校引进世界一流教育资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好“中国—南亚东南亚教育合作昆明论坛”。(省教育厅牵头,省外办配合)深化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在保障公益性前提下鼓励特需医疗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多元化供给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牵头)分类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深入实施惠老阳光工程,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办好“一老一小”民生实事。(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落地执行和效果评估,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