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监办发布关于对《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 (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 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确定分摊标准的3 倍执行,若当月调试期分摊费用超过电费收入的 10%,按照电费收入的 10%进行结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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