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征求意见稿》强调,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的经营主体地位,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增量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增量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我们修订形成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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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