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地方电网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地方电网供区内自有电量 (含保障居民农业后富余水电,以及风光新能源、余热、瓦斯发电等 )、 省内地方电网网购电量、省间购电量等 (以下统称“保障电量”),原则上优先保障代理工商业用户“如有剩余”应用于保障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以下简称“市场用户”);市场用户缺口电量直接从省内电力市场购买。
各地方电网根据网内保障电量、各类用户用电量综合考虑线损等因素后合理预测需从四川电网分月下网的电量规模,以及下网电量中居民农业、工商业电量 (含委托代理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结构比例地方电网市场用户用电价格曲交易电价(或保障电量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地方电网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构建全省统一电力市场,推动地方电网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结合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电网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90号)、《关于明确四川省电网企业间临时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电网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下网电量结构
地方电网供区内自有电量(含保障居民农业后富余水电,以及风光新能源、余热、瓦斯发电等)、省内地方电网间购电量、省间购电量等(以下统称“保障电量”),原则上优先保障代理工商业用户,如有剩余,应用于保障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以下简称“市场用户”);市场用户缺口电量直接从省内电力市场购买。各地方电网根据网内保障电量、各类用户用电量,综合考虑线损等因素后合理预测需从四川电网分月下网的电量规模,以及下网电量中居民农业、工商业电量(含委托代理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结构比例。
二、市场用户用电价格
地方电网市场用户用电价格由交易电价(或保障电量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买的电量,交易电价由市场形成;地方电网保障电量价格,由地方电网根据当月网内各类保障电量(含已核定上网电价的内部电厂发电量)及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并按月在线上线下平台公布。输配电价(含保障电量的输配电价)暂按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辅助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网间电量电费结算
地方电网每月根据实际下网电量、网内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下网电量结构比例,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进行结算,其中,居民农业用电量按比例确定,市场化电量按用户实际结算电量确定,其余电量视为代理购电量。网间输配电价按照川发改价格〔2022〕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结算电量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四、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一)预测信息报送。地方电网应于省内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开市前,将预测的下年度分月下网电量和电量结构比例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二)执行情况报送。地方电网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本地电源上网电量及保障各类用户情况、实际销售电量分类结构(含市场用户)、线损电量,以及下网电量及结构等信息形成完整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函告国网四川电力。
(三)相关要求。地方电网对预测电量及结构、本地电源实际上网电量、实际销售电量等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预测电量及结构与以往年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国网四川电力应提请有关地方电网说明偏差原因及预测依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发展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电网报送信息情况开展核查。
本通知自2023年1月抄表周期起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