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指出,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在调峰困难时段(11:00-16:00),水电站发电出力低于并网机组基本调峰下限之和的,按低于并网机组基本调峰下限之和的少发电量给予补偿;储能电站按调峰困难时段(11:00-16:00)所储存的电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细则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公司、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区调及地调各有关并网主体: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