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对《关于暂停我省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辽宁省拟对涉及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风电光伏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将日前政策提出的“企业在项目整体平价上网基础上,自愿拿出一部分利用小时数实行低价结算(风电以300小时为起点/光伏以100小时为起点,0.1元/千瓦时),以实现整体项目低价上网目标。”的政策进行暂停处理。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关于暂停我省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会商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电力公司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我委拟对涉及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风电光伏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并形成了《关于暂停我省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通知》(见附件),现对《通知》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可于12月4日前书面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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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暂停我省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暂停我省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明确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为了落实好国家政策,同时促进我省新能源健康快速发展,保持我省政策连续性,经会商省工信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省电力公司,并经省政府同意,拟对涉及贡献低价电量政策的风电光伏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一、政策调整范围《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1〕378号)和《全省风电建设规模增补方案》(辽发改能源〔2021〕505号)中提出的“企业在项目整体平价上网基础上,自愿拿出一部分利用小时数实行低价结算(风电以300小时为起点/光伏以100小时为起点,0.1元/千瓦时),以实现整体项目低价上网目标。”
二、政策调整原则
1.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按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2.维护企业利益,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企业在调整前后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以等价方式,履行竞配建设规模时企业做出的承诺。
3.按照“取之于新能源用之于新能源”的原则,有关承诺要致力于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三、调整方式
目前暂停新能源项目贡献低价电量政策。后续调整方式将遵照以上原则,待充分论证后,制定具体方案文件。上述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