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核电始终把核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伴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不断发展,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核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核设施的运行和发展等进行管理,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
核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核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两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属的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组织核电建设,负责核材料许可证的颁发,组织实施核工业军转民发展规划,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核安全监督机构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的监管体制。此外,环保部下属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也参与全国核安全监督。
1)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NNSA)成立于1984年,1998年机构改革后并入国家环保总局,下设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2003年以后,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2008年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对外仍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在于: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等有关的政策与法规等;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等。
2)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是环保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部直属事业单位。目前,全国共六个监督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环保部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等相关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