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备电厂将原来的燃煤机组改为使用生物质发电机组,使其碳排放强度得到了降低。对于此类在履约周期内进行改造的机组,核定配额的时候是否仍按其年度供电量和供热量乘以相对应类别机组的基准值?
对于燃煤机组改造为纯生物质机组的情况,应视机组在履约周期内是否满足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条件而定,即其年排放量是否超过 2.6 万 t CO2。若机组年碳排放量超过 2.6 万 t CO2,则应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提交机组改造前的时段燃煤相关排放和生产数据;在下一年度,改造后的纯生物质机组将不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若燃煤机组改造为燃气机组,企业应将此机组分改造前后分别填报:(1)改造前按燃煤机组填报排放与生产数据和分配配额;(2)改造后新机组若为燃气轮机则按燃气机组填报排放与生产数据和分配配额,否则不纳入配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