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企业每月将缩分煤样寄送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每月一次,综合煤样的缩分周期为上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但生产数据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当燃煤消耗量和元素碳检测周期无法一一对应(生产数据无法调整),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数据应如何采用?
建议企业调整缩分周期为自然月,使排放量计算与生产数据统计周期保持一致;针对上述已发生的情况,可考虑 1—15 日采用对应 1—15 日燃煤消耗量和对应月度元素碳含量测试结果,16—31(或 30)日采用对应 16—31(或30)日燃煤消耗量和对应月度元素碳含量测试结果,然后加权计算得到各月度数据。如果月度缩分煤样混合未能覆盖全部日期,比如只混合了 1—28 日的日综合煤样,则其他未参与混样的日期(29—31 日)的燃煤收到基元素碳含量,可按照《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 号)中关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2022 年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规定,取当年按自然月缩分化验的已实测月份的元素碳含量算术平均值,或未参与混样日期的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不分煤种取 0.030 85 tC/GJ 的缺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