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 = 发电量 - 发电厂用电量。但是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厂用电量只有一个表计进行计量,得到厂用电量。那么如何拆分发电厂用电量和供热厂用电量?厂用电量是生产厂用电(发电附属设备)还是包括附属生产设备(如脱硫、脱硝装置等)及变压损失的综合厂用电?
(1)对于采用纯凝发电机组供电的企业,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厂用电量之差;对于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电的企业,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发电厂用电量之差,计算公式参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公式中供热专用的厂用电量,指纯热网用的厂用电量(如热网循环泵等只与供热有关的设备用电量),当无相关设备或无供热专用厂用电量计量时,供热专用厂用电量可按 0 取值。
(2)除尘及脱硫脱硝装置消耗电量均应计入厂用电量,不区分委托运营或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的差异。
(3)厂用电量划分标准应参考《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厂用电的计算:
a)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b)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c)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d)发电机做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e)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f)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g)非生产用(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等)的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