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霍山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1060号
国能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霍山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201-340000-04-01-724055,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霍山抽水蓄能电站为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兆瓦(4×300兆瓦)。上水库位于东淠河支流暗冲沟上游段,下水库位于东淠河支流宋家河下游段,调节库容均为 930万立方米。永久工程包括枢纽工程(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和地面开关站等)、永久道路和运行管理区等设施,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临时辅助工程(施工支洞、场内临时道路和风、水、电等线路)、临时设施(施工工厂、承包商营地等)、中转料场、表土堆存场等。本工程移民安置点位置未最终确定,下阶段单独开展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符合《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安徽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报告》。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对工程影响范围内重点保护植物优先进行避让,无法避让的实施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惊扰,施工中采取驱离和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对施工迹地等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规范建设使用弃渣场等大临工程。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监测,近期应跟踪开展2个不同季节的野生动物现状调查。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按照工程规范彻底清库;砂石料系统和混凝土系统、机械修配、隧洞施工等分别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分类处理后回用;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加强水土流失防护,弃渣场、中转料场及表土堆存场设置拦挡设施和截排水设施,确保各类污废水不排入下游佛子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施工中加强地质预报,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做好地下水保护。运行期保护库周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定期打捞和清理,保证库区水质良好;蓄水期、运行期根据河道生态需水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下泄生态基流流量,减缓水文情势影响;上、下库分别设置生态流量泄放管及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三)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物料堆放覆盖、施工场地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开挖、爆破作业面、临时道路等进行洒水或喷雾抑尘;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冒黑烟等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严控农用车进入施工区;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落实封闭措施,配备除尘设施,规范建设运行。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运输时间,优先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原则上夜间禁止施工或运输;做好爆破施工组织,优化爆破工艺,减少噪声、振动影响;根据情况安装临时屏障或其他减振、隔声设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运营期加强设备维护,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声环境保护措施。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施工弃渣统一运送至弃渣场处理;机修废油、变压器废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落实电磁辐射防护措施,规范安装、运行主变压器、地面开关站、高压电缆等设施,确保运营期开关站区域电磁环境满足相关限值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配套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加强废水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泄露、防渗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库下闸蓄水前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蓄水及运行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库底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应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属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78528055U)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