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加快风电发展,对于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相关技术不成熟等问题,推动风电产业加快发展,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予以支持。
一、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
从2006年开始,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给予支持。2007年,财政部已安排9218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风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十一五”后3年将继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完成5000万千瓦的风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风电设备产业化政策,重点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兆瓦级以上风电企业的新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和试验示范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二、对风电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所得税优惠。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包括风力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风力发电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企业,可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是增值税优惠。为了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从2001年起,对风力发电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关税优惠。今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格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此外,在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方案,由于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就是设备购置和投资额在总投资中占较大比重,因此,随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逐步推开,委员们所提的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进项税抵扣少、增值税税负偏高的问题也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三、加大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科研投入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科学研究,将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研究纳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支持范畴。2005年、2006年国家通过上述方式分别安排了7237万元、24085万元,用于支持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研究。
四、利用国际贷款、赠款等支持风电发展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利用国际贷款和赠款,大力支持风电开发和风机设备国产化。截至目前,正在实施的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项目中,有25个是风电项目,涉及新疆、内蒙古、甘肃、辽宁、吉林、河北、湖北、福建和广东等省(自治区),成效明显。
对委员们提出的在风电项目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适当奖励问题,我们认为,基于以下规定,目前不宜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同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明确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也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将充分考虑委员们的建议,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风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