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12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同时调整峰谷价差,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1月、7月、8月、12月的18:00-20:00为尖峰时段。
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保障居 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