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47号)。与原指南相比,2021修订版除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边界和机组定义,强化了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完善了核算细节提升可操作性、增加了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求之外,首次对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进行了更新。
01、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变化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表示单位用电量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2021修订版中的全国电力平均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2015年度值)调整为最新的0.5839tCO2/MWh,下降约4.3%。这代表着随着我国风光等可再生电力的飞速发展以及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的持续下降,全国电网中每一度电对应的碳排放相应下降。这种变化符合公众的预期,同时这一下降幅度(6年间下降4.3%,年均下降约0.7%)也为企业制定自身远期降碳路线图时判断外部环境提供了参考。然而,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变化并不会对全部企业的碳核算产生影响,需分类讨论。
02、对全国碳交易市场中企业碳核算的影响
2021修订版开篇已说明,仅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 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在以往企业碳核算工作中,企业因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均由外购电量和当地所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计算得出。但由于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并逐步统一后,各地的重点排放单位如继续沿用当地区域因子,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平性。因此全国碳市场中的企业被允许使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计算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对这些企业来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下降将直接导致企业间接排放的同步下降。但由于发电企业间接排放与其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相比本就微乎其微,因此这一下降导致的排放量变化对发电企业而言并不明显。值得期待的是,在电解铝这种碳排放中电力排放占比极高的行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如被允许使用修订后的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将有助于直接降低企业的碳排放量。
03、对其他企业碳核算的影响
对于未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来说,“结合当地电网排放水平准确核算企业自身排放”要的优先级要高于“保证全国碳市场内各重点排放单位之间的公平性”,因此需根据企业生产所在地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继续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当前版本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数值。本次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变化并不会对上述企业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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