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
文件指出,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者通过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用户依法公开执行的价格政策,并于抄表日或协商确定的计费日后15日内将期分用电类别电量、执行电价、电费清单(含终端用户电量、电费计算方式、损耗率、公摊或实际损耗费用、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分摊费用等)、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实行“阳光收费”,接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转供电主体可向终端用户分摊合理的损耗(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电费。损耗电费通过在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基础上顺加损耗电量的方式计收,终端用户电价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