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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

日期:2021-11-1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国际电力网

2021
11/1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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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网建设项目 输变电工程 电力供应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阜新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阜新地区电网建设,优化各电压等级网架结构,满足地区负荷发展需求,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地区新能源产业并网时序,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进一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和数字化水平,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力支持地区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步推动电网规划纳入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十四五”电网建设目标,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强劲的电力保障。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电网安全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和能源互联网相关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电力企业关于电网规划、能源互联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如无法及时满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需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将电网项目纳入下一轮相关规划中并使其权威性等同于项目已纳入规划中。

原文如下: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满足阜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精神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阜新市人民政府电网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阜新电网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快阜新地区电网建设,优化各电压等级网架结构,满足地区负荷发展需求,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地区新能源产业并网时序,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进一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和数字化水平,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力支持地区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步推动电网规划纳入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十四五”电网建设目标,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强劲的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电网安全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和能源互联网相关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电力企业关于电网规划、能源互联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如无法及时满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需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将电网项目纳入下一轮相关规划中并使其权威性等同于项目已纳入规划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项目等同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一会三函”实施方案,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

在电网项目前期,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予以充分配合,出具协议相关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市、县(区)两级责任主管部门对变电站同步开展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确保5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由市、县(区)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在办理电网项目核准时,由市、县(区)责任主管部门同步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程序,缩减乡(镇)核准流程,确保3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核准文件。

各级责任主管部门在审批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应维护已纳入规划后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权威性、有效性。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各县(区)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作为工程建设路径符合当地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支撑要件,以满足工程路径建设的合规性。

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根据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印发的《阜新市进一步加快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形成正式方案,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配套电网工程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优化营商环境。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全力配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工作,力争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全力解决土地房产确权问题,针对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变电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简化相关流程,完成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办理,对无权属手续的变电站扩建工程用地,为保障其建设依法合规性,采取独立的用地审批管理办法,不再要求完成原有变电站用地权属手续后开展扩建用地手续办理。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对于涉及林地的电力线路,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穿越矿区,按照规定,市供电公司以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外扩500米范围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根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结论与矿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补偿协议;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供电公司取得相关矿权方互不影响协议或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由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配合实施,电网建设项目跨县区的,由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建设过程中施工用地及地上物补偿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补偿标准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

项目开工前,涉及征地动迁工作的县(区)政府与市供电公司共同核实变电站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施工压地、树木砍伐、房屋动迁、坟地迁移、青苗补偿等实物量,依据政府规定的统一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并及时签定《电网建设补偿工作委托协议书》。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各县(区)不得私自提高补偿价格,应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指定牵头部门管理。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执行“先签后建”。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工程补偿费用实行地方政府包干责任制,按工程进度分批次拨付给各县(市)区政府,由其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各级财政提供财政专用收据及补偿明细给市供电公司用作财务核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更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落实职责,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推进方案,形成长期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效率,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集中整治无理阻挠电力企业对电力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检修等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媒体单位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给予支持。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市政设施施工(燃气、通讯、排水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与电力企业共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方案,保障电力生产正常进行。必要情况设施权属单位应至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需要和市、县(区)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电力设施保护小组成员。建立协调联络人制度,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名总体协调人(随人事调动动态管理),加强工作协调,以确保电网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例会工作制度

电网建设工作建立例会工作制度,每两周组织召开小组协调会议。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统筹研究解决全市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电网建设、供用电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中重大、急需解决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要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市供电公司定期向市各领导小组报送全市电网规划建设、电网安全运行等存在问题。市各电网领导小组根据上报内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

(四)建立现场监督制度

市各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隐患治理情况、用电整改情况,及时调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适时现场督察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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