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1〕954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广西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农业用电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容(需)量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2021~2022年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我区各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遵照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我委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在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向代理用户售电前的过渡期内,对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已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高耗能用户按规定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其他无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的用户,过渡期内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1.5倍执行,容(需)量电价、力调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向代理用户售电后,其用电价格按国家有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规定执行。
四、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我区实施范围、时段划分、峰谷比价及要求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理解和支持。各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用户做好宣传告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2021~2022年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2021~2022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4日
附件1
2021~2022年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附件2
2021~2022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