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仍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浮动比例。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在现行基准价(0.415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改革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3.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