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我区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13650千瓦时/吨。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和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稳步提高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1345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133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我区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意见稿》还提出:
(一)严禁实施优惠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不得组织电解铝企业参加电力市场专场交易。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按照企业全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我区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有关要求,我委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联系人:黄艳 电话:0991-2830864
传真:0991-2810902 邮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