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9月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时序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做好2021年9月交易结算、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需求申报等工作,请各市场主体根据时间安排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相关操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9月第二次合同转让前零售电量调整
1.市场主体:有意愿参与9月第二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2.录入时间:9月5日17:00前。
3.需完成操作:拟出让合同电量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完成零售侧合同电量调整。
4.操作流程:售电公司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点击初始化-->零售用户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完成月度零售合同电量调整-->售电公司确认调整零售合同电量。
5.注意事项:出让方在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发布前需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中调整零售电量,保证批发侧电量大于零售侧电量,交易公告发布后将无法调整零售合同电量。
二9月第二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市场主体:有意愿参与9月第二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交易安排
a公告发布:9月6日。
b交易申报:9月8日9:30~12:00。
3.需完成操作:出让方、受让方在交易平台交易菜单以集中竞价方式申报交易信息。
4.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菜单以集中竞价方式申报电量、电价信息-->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出清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发布。
5.注意事项:
a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b售电公司作为出让方转让标的为交易公告中对应月份各时段批发侧与零售侧合同电量差。
c出让方需满足同一时段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该时段当月各类批发侧合同电量总和的20%。
三9月结算前零售合同
电量录入
1.市场主体:参与9月交易结算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2.录入时间:9月9日9:00~17:00。
3.需完成操作: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协商结果,在交易平台录入9月零售合同电量。
4.操作流程:售电公司在“月度电量调整”菜单抽取数据-->零售用户修改零售合同电量-->售电公司确认-->售电公司提交至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生效。
5.注意事项:
a售电公司在我的合同菜单下的“月度电量调整”功能页下抽取数据,再由零售用户调整电量,最后售电公司确认反馈至交易中心。
b售电公司代理的所有零售用户某一时段电量总和须小于等于售电公司在批发侧该时段合同电量。
c当月电量若不需调整,直接确认即可。
四新入市零售用户合同
信息录入
1.市场主体:新入市且完成注册,拟参与9月结算的零售用户与其对应的售电公司。
2.录入时间:9月9日17:00前。
3.需完成操作:按照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的纸质《市场化购售合同》或《市场化购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结算电量、电价信息,在交易平台中完成录入。
4.操作流程:售电公司在合同菜单录入零售合同相关信息-->零售用户在合同菜单确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生效。
五10月第一次合同转让前零售电量调整
1.市场主体:有意愿参与10月第一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2.录入时间:9月9日~13日17:00前。
3.需完成操作:拟出让合同电量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完成零售侧合同电量调整。
4.操作流程:售电公司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点击初始化-->零售用户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完成月度零售合同电量调整-->售电公司确认调整零售合同电量。
5.注意事项:出让方在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发布前需在“合同转让电量调整”菜单将零售电量进行调整,保证批发侧电量大于零售侧电量,交易公告发布后将无法调整零售合同电量。
六10月~12月零售合同电价调整
1.市场主体:已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纸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电价结算条款变更协议》,需要调整10月~12月零售合同价格的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2.录入时间:9月15日17:00前。
3.需完成操作: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的纸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电价结算条款变更协议》,在交易平台中调整零售合同电价信息。
4.操作流程:售电公司在合同菜单调整零售合同电价信息-->零售用户在合同菜单确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生效。
5.注意事项:需确保交易平台录入的电价信息与纸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电价结算条款变更协议》的电价信息一致。
七10月第一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市场主体:有意愿转让10月合同电量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交易时间:
公告发布:9月14日。
交易申报:9月16日9:30~12:00。
3.需完成操作:出让方、受让方在交易平台交易菜单以集中竞价方式申报交易信息。
4.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菜单以集中竞价方式申报电量、电价信息-->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出清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发布。
5.注意事项:
a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b售电公司作为出让方转让标的为交易公告中对应月份各时段批发侧与零售侧合同电量差。
c出让方需满足同一时段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该时段当月各类批发侧合同电量总和的20%。
八10月直接交易电量
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有意愿参与10月京津唐地区集中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9月17日9:30~11:30。
3.需完成操作: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10月意向交易电量。
4.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交易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
5.注意事项:
a直接交易用户自行申报,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进行申报。
b请各市场主体按时进行信息申报,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报信息视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c正式交易时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九9月结算结果确认
1.市场主体:批发侧有9月合同电量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以及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2.确认时间:9月20日12:00~8月21日12:00(预安排)。
3.需完成操作: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在结算菜单核对、确认结算结果信息,零售用户查看相应结算信息。
4.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核对、确认结算结果信息,无异议则点击确认。
5.注意事项:若调整结算结果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他
1.CFCA数字证书作为市场主体身份验证介质,请各市场主体妥善保存。
2.首次参与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市场化准入用户名称与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名称不一致的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特指参与批发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参照《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函工作指引>的通知》(首都交易〔2021〕2号)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市场主体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通知》(详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相关要求及时、足额提交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3.具体平台操作方法可参见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服务版块中发布的操作手册。如需有其他疑问可在微信中查找“首都电力交易差异化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在线咨询。
4.请在交易前完成注册及零售代理关系绑定相关工作。
5.若临时调整各项工作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