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申报和管理。
申报要求,为与配建的新能源生命周期相适应,燃煤机组已经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运行年限超过20年但不满25年的机组,应经寿命评估后具备直接延长或通过延寿改造延长5年以上(不含5年)服役期限条件,并在工作方案中提供相关寿命评估报告;运行年限超过25年的机组,不得申报。
政策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