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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发布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告

日期:2021-04-30    来源:西安高新

国际电力网

2021
04/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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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西安高新 转供电 电价

区内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高新区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用能成本,净化市场环境,推进国家电价降价政策落地。现将2018年以来的转供电相关政策予以通告说明:

一、2018年8月-2019年以来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自2018年8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7.74 分。从2018年11月1日起,终端用户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标准执行,如2018年11月电压等级1—10千伏平段电价为0.673元,转供电主体与电力部门以峰谷平电价结算的,对终端用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加6分,即0.733元,公摊损耗另计。

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512元,平段电价加6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终端电价每千瓦时0.7112元,公摊损耗另计。

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037元,平段电价加4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终端电价每千瓦时0.6437元,公摊损耗另计。

二、2020年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费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4号)】文件规定:对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2020年2月和3月的电费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0%结算;2020年4月至6月的电费恢复到按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2021年电价政策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3分(一般工商业1-10(2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5607元,平段电价加4分,终端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6007元);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

四、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规定: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费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规定:

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

⚫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五、几点要求

1、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和疫情期间电价政策,并按调价时间节点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国家和省政府降电价政策红利落实到终端用户。

2、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与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得突破;不得擅自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各转供电主体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能耗、线损、变损等公摊电费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

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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