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
23号文件提出了4项举措:
一是探索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行为;
二是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不见面开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三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是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二、湖北省取消保证金政策回顾
2018年12月13日,湖北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该项政策实际上只在除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三、本次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解读
概括起来就是五要点:
【采购主体】国家机关(如党、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工商联等)
【资金来源】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对象】进行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的材料设备)
【采购方式】招标方式采购
【禁止行为】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例:国有企业工程招标,使用财政资金,是否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答:可以,因为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例:政府投资工程,两次招标失败经批准转非招标方式采购,问是否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答:可以,因为该工程不属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例:某机关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采用招标方式,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问是否合规?
答:合规,因为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四、湖北省新规点评
小编认为,放开不是放手,取消不是放纵。要想取消两金能够落地,相关配套制度及相关监管手段必须跟上。新形势下呼唤新的监管模式创新。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的威慑力,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取消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需要重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