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新疆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该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文件明确指出,销售电价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农业排灌用电。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两部制),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
此外,文件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时段进行划分:高峰时段(10:00-13:00,19:3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平段。电采暖峰谷分时时段:高峰(11:00-13:00,19:00-21:00);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具体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