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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

日期:2021-02-05    来源:电力交易员的自我修养  作者:唐晓犇

国际电力网

2021
02/0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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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电力 市场化合同电量 燃煤机组

“全部开放经营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子签;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按照“保量不保价”;售电公司不得对零售用户征收偏差调整费用;分布式交易优先中长期交易”。

01、市场成员

发电企业: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电力用户: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35kV可选做为一类用户。

售电公司:签约电量<6亿,履约保函≥200万。6亿到30亿,履约保函≥500万。>30亿,履约保函≥2000万。

02、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03、交易组织

适时组织具有直接 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直 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 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年度交易,双边和挂牌,市场主体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月度交易,集中竞价、发电权和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月内(多日)交易,集中竞价、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挂牌。

04、合同签订与执行

合同签订: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化形式签订。

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按照“保量不保价” 的方式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探索开展以“保量竞价” 的方式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05、结算

电费账单包含:用电户号、抄表周期、 底码起止、倍率、是否市场化用户、签约的售电公司名称(如是二类用户)、市场化电量综合加权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网损等,以及市场化交易综合加权电价和政府目录价格之间的交易价差。售电企业可与零售用户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根据零售用户的用电偏差情况调整购售电价的条款,不得对零售用户额外征收偏差调整费用。用电偏差超出合同电量的3%部分,为偏差电量,对此部分电量收取偏差调整费用。结算顺序:1、按合同执行周期排序:当月到期的合同优先于未 到期的合同执行;2、按交易品种排序:抽水电量交易合同、合同电量 转让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优先级依 次递减;3、按交易组织方式排序:挂牌、集中竞价、双边协 商结算优先级依次递减;4、分布式交易优先中长期交易;

06、偏差调整

一类用户及售电公司:

实际用电量低于当月市场化合同电量 97%时: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 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实际用电量在市场化合同电量 97%至 103%之间时:超出月度计划的电量按照市场化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超过市场化合同电量 103%时:对超出 103%部分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对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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