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指出,及时结算发电项目上网电费,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辽宁省已经制定统一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燃煤发电、省内水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我委不再发文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相关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或并网后,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辽宁省规定执行,调试期间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各类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辽宁省电价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燃煤机组环保设施审核文件中明确时间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执行时间为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的次日。
三、相关发电企业必须真实填报和完整记载、保存开工时间、并网时间、全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列入规模管理年份等信息以及其他必要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投运后,应按要求向省电力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电费结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分摊及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时,需要提供的上网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文件。
四、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上网电价政策,提前公示结算流程和明确告知发电企业申请电费结算需提供的资料,及时结算发电项目上网电费,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记载、保存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资金以及发电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并按季度汇总新增发电机组基本信息报我委。
五、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